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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姜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英,女,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滦县新城朝阳里。被执行人姜伟,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新城亨盛花园。申请执行人王建英与被执行人姜伟离婚纠纷一案,已由滦县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滦民初字第306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姜伟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建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4年7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支领,此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滦民初字第3069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萍审判员  马友来审判员  岳亚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