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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军军与王继国、王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军,王继国,王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军。被执行人王继国。被执行人王学德。委托代理人王桂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军与被执行人王继国、王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桂市执指字第27号执行载定书,将本案指定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二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终结执行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