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阳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雪莲 闫波 刘孝国 高继东 宁绪涛 王传农 王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雪莲,闫波,刘孝国,高继东,宁绪涛,王传农,王树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阳商初字第704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被告黎雪莲,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闫波,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孝国,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继东,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宁绪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传农,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树月,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雪莲、闫波、刘孝国、高继东、宁绪涛、王传农、王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雪莲、闫波、刘孝国、高继东、宁绪涛、王传农、王树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雪莲、闫波、刘孝国、高继东、宁绪涛、王传农、王树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