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行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范少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少城,黄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范少城,男,汉族,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黄丽琴,女,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范少城与被执行人黄丽琴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等部门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