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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行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范少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少城,黄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范少城,男,汉族,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黄丽琴,女,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范少城与被执行人黄丽琴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等部门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2)松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