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市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市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石化南路3268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被执行人和田市水利局,地址:和田市北京西路38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和田市水利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通知书要求于2014年6月1日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和田市水利局于2014年7月18日履行完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年和市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天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新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