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兰、杨兆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兰,杨兆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佰奎,理事长。被告陈永兰,农民。被告杨兆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联社与被告陈永兰、杨兆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有关诉讼费用,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丽娟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