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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兰、杨兆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兰,杨兆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佰奎,理事长。被告陈永兰,农民。被告杨兆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联社与被告陈永兰、杨兆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有关诉讼费用,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丽娟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