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肖坤良、刘宽容、肖思然诉彭高俊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良,刘宽容,肖思然,彭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中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肖坤良申请执行人:刘宽容申请执行人:肖思然法定代理人:罗燕被执行人:彭高俊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中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肖坤良、刘宽容、肖思然申请执行彭高俊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高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内中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泽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