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那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岑海波申请执行黄秀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海波,黄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那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岑海波。被执行人:黄秀连。本院在执行岑海波申请执行黄秀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黄秀连工资收入的强制执行方式来偿还申请人的欠款,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那民一初字35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案立案执行的(2014)那执字第32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建东审判员 隆 兵审判员 农肯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绍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