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左祥兰、朱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左祥兰,朱某,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左祥兰。委托代理人班运志。委托代理人闫庆莉。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班运志。委托代理人闫庆莉。被告卜某甲。法定代理人左祥兰。被告卜某乙。法定代理人左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左祥兰、朱某、卜某甲、卜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