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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左祥兰、朱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左祥兰,朱某,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左祥兰。委托代理人班运志。委托代理人闫庆莉。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班运志。委托代理人闫庆莉。被告卜某甲。法定代理人左祥兰。被告卜某乙。法定代理人左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左祥兰、朱某、卜某甲、卜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