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世准与黄翠娟、林纯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准,黄翠娟,林纯新,黄纪川,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周世准。委托代理人:王生状。被告:黄翠娟。被告:林纯新。被告:黄纪川。被告: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准与被告黄翠娟、林纯新、黄纪川、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世准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