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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治松、卢华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治松,卢华梅,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299号申请人:范治松。申请人:卢华梅。现申请人范治松与卢华梅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3月20日经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由范治松一次性赔偿卢华梅的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7000元整。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治松与卢华梅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