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范治松、卢华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治松,卢华梅,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299号申请人:范治松。申请人:卢华梅。现申请人范治松与卢华梅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3月20日经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由范治松一次性赔偿卢华梅的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7000元整。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治松与卢华梅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学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