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吉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胡吉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初字第124号申请人: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定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胡吉明,男,1970年9月05日出生。申请人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吉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占有的车辆赣CK64**号车壹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占有的车辆赣CK64**号车壹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春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贵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