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庹先宏与湛江市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先宏,湛江市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庹先宏,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被告:湛江市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梅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樟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庹先宏诉被告湛江市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庹先宏以无法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先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即337.50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8337.50元,由原告庹先宏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梁宇妍代理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