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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罗关明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李珍,罗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被执行人:李珍,女,生于1976年8月7日。被执行人:罗关明,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盐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罗关明、李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关明、李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帐号内存款12143.3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2014年7月18日起到2015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