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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李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李锬,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万丰亿通数码市场2-135室。法定代表人董亚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利平。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丰县在水一方32号楼1单元201室。负责人不详。被告李锬,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大庆路与响山路交叉口香山庭院8号楼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朱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李锬、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含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