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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7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小娟与重庆市玉盘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娟,重庆市玉盘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7275号原告刘小娟,女,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玉盘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11社(华新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娟诉被告重庆市玉盘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玉盘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娟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玉盘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小娟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