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牟海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牟海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XXX被告牟海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勘验保全支出费用0元,计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宝林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