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牟海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牟海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XXX被告牟海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勘验保全支出费用0元,计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宝林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