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廖木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李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木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李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木慧,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贵华,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廖木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李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廖木慧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人廖木慧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撤回上诉,故没有如期交纳案件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廖木慧提出上诉后,又提出撤回上诉,没有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木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