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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阮异军与王萍、孙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萍,阮异军,孙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异军,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兵,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阮异军、孙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王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审 判 员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