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鸿飞与桂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鸿飞,桂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周鸿飞,男现住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二巷17号4-1-2被执行人:桂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环城南二路本院在执行周鸿飞申请执行桂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象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