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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耀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233号罪犯李耀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耀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李耀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耀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