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谷国田与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国田,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19号原告谷国田。委托代理人周涛,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战胜、张春生,该公司员工。原告谷国田诉被告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国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国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国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国田承担。审判长 李卫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