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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民执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加余与郑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余,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民执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郑加余。被执行人:郑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加余与被执行人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其他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1037号一案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邹苍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