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身份证号:130434197310056533.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6年12月15日生儿子张夏夏,2003年6月21日生女儿张晴,现均随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于2012年7月至今没有回过家,对家里的事情不闻不问,这种长期不顾家的行为,导致妻子和儿女无法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与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我曾于2012年、2013年先后两次向北京市密云县法院起诉离婚,因达不到法定离婚条件,后撤诉。为了早日结束痛苦,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我抚养儿子张夏夏、女儿张晴,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15日生儿子张夏夏,2003年6月21日生女儿张晴,现均随原告生活。2012年7月因被告长期不回家,开始分居。原告于2012年、2013年先后两次向北京市密云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均撤诉。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做到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并且因产生矛盾于2012年7月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2年、2013年原告先后两次向北京市密云县法院起诉离婚,虽然原告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到儿子张夏夏、女儿张晴长期均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本院参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的标准20%-30%的比例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儿子张夏夏、女儿张晴均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张某自2014年始,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王某支付儿子张夏夏抚养费2000元,支付女儿张晴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振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在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