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梦陈蕊同居析产纠纷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沧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路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订婚,同月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后双方于同年10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告又给付被告彩礼5万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被告因琐事与原告生气打架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并称不再与原告生活。另2013年被告开办幼儿园装修支出费用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既然不再与原告生活其依法应将彩礼款等款项返还原告,经协商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70000元及其首饰三件价值9000元。返还幼儿园装修款及上拜款159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1、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风俗习惯,举行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解除同居是彩礼不予返还。2、被告与原告举行仪式后被告的上拜款及三金均是原告及其父母对被告的赠与,彩礼款被告返回原告6000元剩余64000元已经用于幼儿园装修及购买双方生活用品比如:家具、家电等。综上被告不予返还原告彩礼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河北省沧县某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举行了婚礼仪式。2、刘某某证明及证言,用以证明彩礼款70000元、上拜款13900元。3、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身份。被告质证称,1、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据效果不合法。2、证人在做证时所述的内容与其庭前写的证言不符,不具有合法性,有虚假作证的嫌疑,不应认定。3、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采用的可能、听说的语言是一种虚假作证的嫌疑,不应作为证据。对村委会证明、原告身份证无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刘某某身份证及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原因。票据23张,用于证明原告陪嫁物品。幼儿园装修明细及票据4张,用以证明幼儿园的装修。原告质证称,不同意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0月6日举行民俗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13年1月3日定亲,该日媒人刘某某将20000元彩礼款交与被告父母,当日返还6000元给原告。但定亲次日原告父母又将该6000元交与被告。2013年9月,媒人刘某某将50000元彩礼款交与被告父母。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64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7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主张陪嫁物品有:海尔冰箱、小鸭洗衣机、茶具、西服、衬衫、、安壶、茶壶、小鸭牌电锅、美亚电压力锅、卓立美佳挂烫机、女裤、上衣、女精四、化妆品套盒、箱包、电饭煲、小包、粉色桌凳一套、8个凳子、一张桌子、四把椅子、大盆、大勺、盘子、玉鸳鸯、十字绣、加湿器电机、被面、床罩、枕巾、枕套、枕单、床单、夏凉被等、棉花、花、洗漱用品、沙发套、小杯子以上物均在原告处。原告认可海尔冰箱、小鸭洗衣机、茶具、小鸭牌电锅、美亚电压力锅、卓立美佳挂烫机、8个凳子、大盆、大勺、盘子、玉鸳鸯、十字绣、加湿器电机、沙发套、小杯子在原告处,其余均在被告处,且原告同意返还。原告主张返还幼儿园装修款2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拜款13900元、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佛吊坠),被告认为该两项为原告方对被告的赠与,本院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亦确认为赠与,原告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70000元中原告母亲将返还的6000元,被告认为该6000元为原告方对被告的赠与,本院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亦确认为赠与,原告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沧县某某村委会证明、刘某某证明及证言、原告身份证、刘某某身份证及证明、票据23张、幼儿园装修明细及票据4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民俗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分割、返还彩礼款的,法院应依法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彩礼款予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等相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陪嫁物品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7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64000元。原告要求返还幼儿园装修款2000元、上拜款15900元、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佛吊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当地民俗习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4000元。原告要求返还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佛吊坠)、幼儿园装修款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4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海尔冰箱、小鸭洗衣机、茶具、小鸭牌电锅、美亚电压力锅、卓立美佳挂烫机、8个凳子、大盆、大勺、盘子、玉鸳鸯、十字绣、加湿器电机、沙发套、小杯子)由原告返还被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被告承担1465元,原告承担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陈景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