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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汪志云诉被告柳惠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云,柳惠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482号原告汪志云,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惠民,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云诉被告柳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志云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雄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