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高远权诉贵州璐源瑞德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权,贵州璐源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宏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高远权,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贵州璐源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哲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晓萍,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00号203-108室。法定代表人王敏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远权诉被告贵州璐源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宏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远权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远权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远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00元,减半收取644.00元,由原告高远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