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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微、杨振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微,杨振刚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1132号申请人宋微。申请人杨振刚。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并于2014年7月8日签订赤交调(2014)1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杨振刚支付宋微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2200元,另一次性支付其他各项费用2800元。2、宋微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2014年7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4)1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且杨振刚已于协议当天支付全部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宋微、杨振刚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赤交调(2014)1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长  马小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