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寿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寿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锋,经理。被告:徐寿凤,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寿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靳 松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