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182号罪犯陈向龙,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0年7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刑复字第249号刑事裁定,核定罪犯陈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3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陈向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陈向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向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