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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住宅发展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住宅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京行初字第1号原告镇江市京口住宅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2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戴庆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瑞,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信宽。委托代理人曹利华。原告镇江市京口住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住宅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邹永超审 判 员  赵 秋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