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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昌珍与杨荫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珍,杨荫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徐昌珍。被告杨荫龙。原告徐昌珍诉被告杨荫龙相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昌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虽不是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或者承租人,但被告户籍在XXX室且实际长期居住XXX室,是原告的邻居,2013年3、4月份,原告发现自家卫生间天花板在滴水,拆除卫生间的扣板后,发现卫生间屋顶已经湿了一大片并向下漏水了。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至XXX室查看,认为XXX的卫生间的地面防水没有做好。为此原告与被告杨荫龙沟通,被告亦至原告家中查看,但被告一直未对被告家的卫生间管道、地面防水等进行修理,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杨荫龙修复XXX室卫生间管道,做好地面防水,停止漏水状况;要求被告杨荫龙修复原告卫生间顶面、大房间房顶、墙面因被告卫生间渗水造成的剥落。被告杨荫龙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昌珍是上海市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杨荫龙户籍在XXX弄XXX号XXX室且实际长期居住XXX室房屋,与原告是邻居。2013年3、4月份,原告发现自家卫生间天花板滴水,拆开卫生间的扣板后,发现卫生间顶部一大片潮湿,所在位置系被告卫生间放置浴缸、台盆位置。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至XXX室查看,认为XXX的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可能没有做好。为此原告与被告杨荫龙沟通,被告亦至原告家中查看,但被告一直未对被告家的卫生间浴缸、台盆管道、地面防水等进行修理,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杨荫龙修复XXX室卫生间管道,做好地面防水,停止漏水状况;要求被告杨荫龙修复原告卫生间天花板、大房间天花板、墙面因被告卫生间渗水造成的剥落。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利证明、身份证明、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部分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日常生活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卫生间管道滴水及地面防水等存在问题,积水渗漏至原告卫生间天花板,造成原告卫生间天花板、大房间天花板、墙面因渗水造成的墙面剥落等。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被告卫生间的漏水管道,做好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停止滴水渗水及要求被告修复因漏渗水而发霉、剥落的卫生间天花板、大房间天花板、墙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于被告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杨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修复上海市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管道及卫生间防水等设施,排除漏水情况;二、判令被告杨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修复因被告漏水造成的上海市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顶面及房间顶面、墙面因渗水造成的损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桑静华人民陪审员  吴伟丽人民陪审员  楼国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