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34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倪文渊,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周某某。由于双方相识、恋爱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且寡言少语,遇事从来不和原告交流沟通,对原告和小孩不管不问,另外被告疑心较重,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原告稍有不从,被告就打骂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周某某,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彼此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如此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的离婚诉请,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