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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革,黄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革,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少英,曾用名黄万生,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文革与被执行人黄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黄文革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少英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黄少英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查扣。现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国兴审  判  员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员  卢建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