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法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敖溪镇指挥村新岩组21号,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邢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8日,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住余庆县敖溪镇指挥村新岩组21号,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审 判 员 邹明锋人民陪审员 刘长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