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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法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敖溪镇指挥村新岩组21号,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邢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8日,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住余庆县敖溪镇指挥村新岩组21号,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审 判 员  邹明锋人民陪审员  刘长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