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董月卿与周丽娟、卢建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丽娟,董月卿,卢建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月卿。原审被告:卢建跃。上诉人周丽娟为与被上诉人董月卿、原审被告卢建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丽娟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