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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攀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2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攀,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高攀在北京市丰台区,多次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013年10月23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高攀抓获,并从其另一暂住地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地下室一房间内起获机动车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一本,该二本证件均系伪造。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攀对起诉书指控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多次出售,高×处的证件是自己的,但还没卖出去。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高攀在北京市丰台区,多次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013年10月23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高攀抓获,并从其另一暂住地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地下室一房间内起获机动车行驶证一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一本,该二本证件均系伪造。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1、证人常×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初,我在丽泽桥附近看到写办证的字样,留着电话152XX****XX,因我要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去上班,就给他打电话联系做这个证,我俩说好价格是150元,我带着照片、个人信息材料和50元定金去了丰益桥西200米的肯德基,给了一个十多岁的孩子(即高×)。大约过了两三天的时间,那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证做好了,我还是去的肯德基找到了那个小孩,拿到证书后把剩余的100元给了小孩。我拿到证书送到公司,公司说是假的,我就又给那人打电话,告诉他办的证是假的,他答应给我办个真的,并让我到丰益桥肯德基把证给了那个小孩,后来我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一直推说没办好呢。2、证人高×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高攀和他妻子是我父母的朋友,我在老家江苏上到小学就不上了,父母让我上北京投奔高攀,10月2日我到了北京,高攀接的我,他告诉我负责去丰益桥西200米处的肯德基门口去领取办假证人的资料,领完后他会来丰益花园小区门口找我来拿资料,做完证件后让我再到丰益花园小区门口领办理完的假证件,然后我再送到肯德基门口,他对我说被警察抓到后,他们会打我,不许说出高攀夫妻的住处以及真实姓名,说完给了我一部黑色手机,之后他带我去吃了饭,又给了我一张身份证,让我把身份证放在家里,之后带我来到了丰益花园一间地下室,告诉这是给我租的房子,安顿好后,他就走了。这样从10月2日至10月23日期间,我陆续在肯德基领取了办假证人的资料20几次,去丰益花园门口领办理完的假证20几次,我都送过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以及其他假证件。结婚证和离婚证一共是100元,其他证件分别每个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从我来京后一共收取了办证件的钱8000多元,在我这起获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是高攀放在我这里的,让我等他联系完再送给办证的人。高攀找我干这个的原因是,我年龄小,即使抓到也处理不了我。经其指认常×曾给过其150元办理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3、证人刘×证言证实:我将丰台区鹅凤营180号2013年7月1日出租给高攀夫妇。4、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检查笔录、物证照片、工作说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证明证实:从证人高×暂住地丰益花园地下室内民警查获姓名为邓斌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本,经鉴定该机动车行驶证为假,目前无法查找到邓斌此人;另起获姓名为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一本,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证明,该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不是该单位核发的,且该单位印章从未丢失或外借,四合庄派出所民警经向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鉴定中心送检,该中心答复送检的保定市交通运输局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章样明显不符;从高攀暂住地起获的空白的户口本、暂住证、毕业证、残疾证、房产证,因尚无内容及印章,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房管局及教育局答复无法出具真伪鉴定;民警向丰益花园地下室出租房房东杜振西取证,其答复目前未在京。5、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实高攀的前罪情况。6、破获情况、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与被告人高攀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基本事实及情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攀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攀当庭辩称自己未多次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经查,当庭出示的证人高×证言能够证实其在高攀的授意下多次传递客户资料及制造伪造证件的相关费用,且与被告人高攀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高攀暂住地起获的空白证书也能佐证二人的证言,故对其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攀对于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高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亚林人民陪审员  董 荣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