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诉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仲飞越与刘长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090号申请人仲飞越,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刘长虎,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东海县人,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仲飞越诉被申请人刘长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长虎驾驶的苏Gzz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长虎驾驶的苏Gzz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志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