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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立亚申请执行孙海军、朱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亚,孙海军,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吴立亚。被执行人孙海军。被执行人朱飞。申请执行人吴立亚与被执行人孙海军、朱飞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高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海军、朱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立亚80000元,并从3013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孙海军、朱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立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海军、朱飞将涟水县岔庙镇西集中心村第二排由西向东第十一户房屋交给申请执行人吴立亚保管,两被执行人负责找人买房,房价双方协商,购房款交到法院。现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吴立亚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涟高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嵇   海   峰执行员 :   梁   先   明执行员 :孙刚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     孔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