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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秀丽与王飞龙、李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丽,王飞龙,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余秀丽。被执行人王飞龙。被执行人李芹。本院在执行余秀丽诉王飞龙、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94936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1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刘华玲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