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泓羲与北京市怀柔区职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泓羲,北京市怀柔区职业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泓羲,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伟(任泓羲之兄),1986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职业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郑朝民,校长。委托代理人许良岩,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明,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任泓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怀柔职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任泓羲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1月16日,我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为治疗损伤花费医疗费25286.88元,虽经商业保险报销大部分,仍有6634.58元损失。此次事故还给我造成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并造成我伤残。学校同意赔偿我的损失但没有执行标准,故诉请法院判决:怀柔职业学校赔偿医疗费6634.58元、护理费11400元、营养费475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66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106元、鉴定费23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怀柔职业学校辩称,任泓羲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在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自己不慎跌倒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在比赛前学校老师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赛前也进行了热身,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进行了救助,因此学校对任泓羲的损伤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泓羲在受伤时虽未成年,但已近十七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怀柔职业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只有在怀柔职业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怀柔职业学校才应当承担责任。怀柔职业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以怀柔职业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为判断标准,并由任泓羲举证证明。应当特别说明的是,篮球比赛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部分,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有权根据教学计划组织适合学生身体状况的各类体育比赛活动。同时,篮球比赛是一种高对抗性竞技体育项目,在比赛进行期间,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运动员如果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完全可以拒绝参加比赛,反之,运动员参加比赛即意味着自愿承担这种风险,当然,运动员也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转嫁这种风险,但在组织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组织者承担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任泓羲在受伤时虽未成年,但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完全有能力对篮球比赛中存在的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学校在依照相关法规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对比赛中出现的意外伤害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任泓羲未能举证证明怀柔职业学校对任泓羲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过错,其要求怀柔职业学校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判决如下:驳回任泓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任泓羲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审判决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任泓羲在校期间参加校方组织的篮球赛致残,且学校未尽到保护的义务,学校应当按责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并由学校承担诉讼费用。怀柔职业学校同意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任泓羲系怀柔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012年11月16日,任泓羲在怀柔职业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自行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任泓羲先到北京市怀柔区×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诊断,任泓羲膝关节扭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2013年1月9日,任泓羲到北京大学第×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13日出院。任泓羲总计支付了医疗费25286.88元,其中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销19164.8元。任泓羲受伤,向怀柔职业学校借款10000元,用于治疗损伤。2014年1月6日,任泓羲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怀柔职业学校赔偿损失24784.58元。本案审理中,应任泓羲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泓羲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任泓羲左膝损伤后遗症符合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任泓羲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任泓羲增加诉讼请求,除原请求外,要求怀柔职业学校再赔偿残疾赔偿金366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106元、鉴定费2300元。怀柔职业学校持辩称理由不同意任泓羲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中任泓羲陈述,比赛前系主任曾叮嘱“慢慢打,别受伤”,同时亦组织参加比赛的同学进行了热身准备活动。怀柔职业学校陈述,比赛前系主任、裁判员及班主任均对于参加比赛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参赛人员比赛前做好充分的热身准备活动,比赛过程中不能发生拉拽、推搡等行为确保安全,同时要求观赛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任泓羲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诊断证明书、病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理赔医药分割单、怀柔职业学校提供的由任伟出具的借条、怀柔职业学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学校在组织篮球比赛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怀柔职业学校在体育课上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前,已经带领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准备活动并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将任泓羲送往医院治疗,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怀柔职业学校对任泓羲受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任泓羲要求怀柔职业学校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任泓羲负担(已交纳21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任泓羲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