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杨某甲,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邹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杨某甲的送达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杨某甲到庭应诉,且不符合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喜审 判 员 高伟人民陪审员 成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