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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贺军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贺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619号罪犯王贺军,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4)长中刑二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贺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2005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2005年7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耳机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2.3分。2011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3年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4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