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志成与王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成,王行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陈志成,男,汉族。被告:王行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成诉被告王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成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志成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