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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同德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黄露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同德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黄露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同德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民主路3号22栋。法定代表人:黄宁被申请执行人黄露慈。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同德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黄露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黄露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露慈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协助将位于南宁市民主路3号南宁翻胎厂沿街宿舍楼底层18号铺面返还给申请人,据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伽 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鹏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