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玉玲、任安燚、胡玉亮、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玉玲,任安燚,胡玉亮,张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商初字第266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社资产管理部职员。被告任玉玲,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任安燚,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富锦大兴。被告胡玉亮,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爱民,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玉玲、任安燚、胡玉亮、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贷款已结清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42元,财产保全费317元,由被告任玉玲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