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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文春与王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春,王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春,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王慧平,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文春与被执行人王慧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慧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慧平赔偿各项损失125449.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慧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25449.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云审判��李晓建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