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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