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二终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典典合同诈骗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二终字第0038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1992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沭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徐某的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波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