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世杰,刘煌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世杰,刘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667号申请人高世杰。申请人刘煌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世杰、刘煌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高世杰、刘煌群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世杰、刘煌群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高世杰、刘煌群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